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970號
- 原告
- 京明光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國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麗梅即艾瑪眼鏡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