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97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郭美杏

上訴人
即原告
京明光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麗梅即艾瑪眼鏡行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1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6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