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5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中穎國際有限公司、岑德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5073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中穎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岑德強 訴訟代理人 林小嘉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柯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