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5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瀚恩事業有限公司、林盈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5132號 原 告 瀚恩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盈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松贊花園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686元,應繳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