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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5132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羅富美

原告
瀚恩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盈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松贊花園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68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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