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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小字第516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陳仁傑

原告
上品國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毓芝
訴訟代理人
賴廣琦
被告
巫珮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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