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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小字第516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黃莉莉

原告
上品國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毓芝
訴訟代理人
賴廣琦
被告
巫珮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500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5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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