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536號
- 原告
- 曾金發
- 被告
- 群律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寶彩
黃賢貞
黃光正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6日上午11時25分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請先閱卷並於庭前
進狀陳明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全體姓名。被告請於開庭前先進狀
說明本件有無選認清算人,是否由原負責人黃寶彩擔任清算人,
或依法由被告公司全體股東擔任,並附上相關會議或證明資料。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徐千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小字第536號
黃賢貞
黃光正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6日上午11時25分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請先閱卷並於庭前
進狀陳明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全體姓名。被告請於開庭前先進狀
說明本件有無選認清算人,是否由原負責人黃寶彩擔任清算人,
或依法由被告公司全體股東擔任,並附上相關會議或證明資料。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徐千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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