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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53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徐千惠

原告
曾金發
被告
群律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彩

黃賢貞

黃光正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6日上午11時25分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請先閱卷並於庭前

進狀陳明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全體姓名。被告請於開庭前先進狀

說明本件有無選認清算人,是否由原負責人黃寶彩擔任清算人,

或依法由被告公司全體股東擔任,並附上相關會議或證明資料。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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