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721號
- 原告
-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松高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妍
- 訴訟代理人
-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黃薌瑜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鈞和即億勝嘉商行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2,55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