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797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797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張建川
- 訴訟代理人
- 胡錫鋆
- 被告
- 康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啟治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797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3 月22日上午11時4 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292 元,及自民國110 年1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292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被告公司改名前之精頭腦傳播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臺北市○○○路○段00號10樓之4 使用原告供電,積欠原告109年6 月至109 年9 月之電費新台幣8,292 元等情,已經原告提出繳費憑證、電費單據、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