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建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即、銓宏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李超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建簡字第1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銓宏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超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富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貳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