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11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鴻達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曜家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神德
- 訴訟代理人
- 歐翔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而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17條前段、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上訴範圍不明,本院前依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4萬3,223元,計算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3,87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後,上訴人尚應補繳1萬2,875元,且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未於上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上訴程式自有欠缺,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經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周曜家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到院、並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