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1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即、頑石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林芳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163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頑石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智輝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550,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7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