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2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統一百華股份有限公司、高秀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348號 原 告 統一百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程文照即程文照麻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程文照即程文照麻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柒萬柒仟柒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陸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