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2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黎志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徐東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375號 原 告 黎志偉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東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