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2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之禮工程行、陳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392號 原 告 之禮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磊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通知已於110年4月23日合法寄存原告住所地警察機關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其訴不合法,應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