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48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蕭茂森即仲信地政士事務所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太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顧懷德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七盞燈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沈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5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70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