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498號
- 原告
- 劉喬恩
- 訴訟代理人
- 陳學驊律師
- 被告
- 陳俊運
- 訴訟代理人
- 曾金蓮
- 被告
- 和泰移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州
- 訴訟代理人
- 賴威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第二行關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八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八日」。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一頁第二十八行、第十二頁第一行關於「109年6月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6月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