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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4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劉喬恩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被告
陳俊運
訴訟代理人
曾金蓮
被告
和泰移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訴訟代理人
賴威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第二行關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八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八日」。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一頁第二十八行、第十二頁第一行關於「109年6月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6月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2498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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