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671號
- 原告
- 碩益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融詳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倉碩國際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
拾壹萬陸仟陸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貳拾元,扣除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玖仟伍佰貳拾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