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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67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碩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融詳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倉碩國際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

拾壹萬陸仟陸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貳拾元,扣除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玖仟伍佰貳拾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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