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2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碩益興業有限公司、林融詳、倉碩國際有限公司、黃美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2671號 原 告 碩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融詳 被 告 倉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6,650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916,6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20元 合 計 10,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