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2671號
- 原告
- 碩益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融詳
- 被告
- 倉碩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6,650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916,6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合計10,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