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2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鑫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姚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6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鑫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維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