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2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即、立馬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楊佩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71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立馬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佩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7,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