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7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徐千惠

上訴人
被告
立馬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佩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7,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