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71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立馬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佩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17,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