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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74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張瓊華

原告
宇勝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宏恩
被告
傑林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1樓法定代理人 黃金俊 住新北市○○區○○街00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承做臺灣大學工學院綜合新館新建工程,將其中「高壓、動力排、電信管線工程」、「現有變電站出管工程」發包予原告施作,兩造並簽訂工程合約書2份,嗣被告開立系爭支票3紙用以支付工程款,足見原告乃係依工程合約書及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即票款,核屬因工程合約書所生之訴訟,而兩造就工程合約書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工程合約書第30條第1項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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