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2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鑫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姚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7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鑫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潘維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