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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2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郭美杏

  • 原告
    袁采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870號 原 告 袁采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沛璇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本件原因事實,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28條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 之原因事實,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民事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雖記載被告何沛璇擅自以改作之方法,將原告於民國108年1月28日原告個人網誌與Medium平台發表之「令數位游牧者趨之若鶩的歐洲首都-里斯本13大拉力」,改作成「想要邊浪跡天涯 邊工作嗎?葡萄牙首都這群斜槓遠距工作者,讓全世界都變成你的辦公室」,並經由被告國風傳媒有限公司之平台發布等語,惟並未具體敘明被告何沛璇係將原告前揭文章之何內容改作成其前揭文章之何內容,是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並不明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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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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