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2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袁采妮、何沛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870號 原 告 袁采妮 被 告 何沛璇 國風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果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而同法第428條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 因事實。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並未具體敘明被告何沛璇係將原告「令數位游牧者趨之若鶩的歐洲首都-里斯本13大拉力」文 章之何內容,改作成其「想要邊浪跡天涯邊工作嗎?葡萄牙首都這群斜槓遠距工作者,讓全世界都變成你的辦公室」文章之何內容,是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並不明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嗣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具狀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前開 裁定業於同年8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 告逾期仍未為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件在卷足佐,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難認合法,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