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3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翔可實業有限公司、辛志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30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翔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志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金釵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