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3085號
- 原告
- 林慶祥
- 被告
- 亞宙數位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益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區○○路○○○號九樓,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