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3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真晨報業有限公司、劉于菁、大梵美學有限公司、林亮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3139號 原 告 真晨報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于菁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被 告 大梵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亮君 訴訟代理人 林晏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五頁第十三行關於「自108年12月1日起至109年3月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12月1日起至110年3月22日」。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五頁第十四行關於「及109年3月28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109年5月31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110年3月28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110年5月31日止」。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五頁第十六行關於「自108年12月1日至109 年5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09年12月1日至110年5月31 日」。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六頁第十四行關於「自108年12月1日至109 年3月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09年12月1日至110年3月22 日」。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六頁第十七行關於「自109年3月23日至109 年5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0年3月23日至110年5月31 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