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3172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周佳儀
- 被告
- 心瀚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曾賴瀚
- 被告
- 吳進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玖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九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玖佰柒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合計2,4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