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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317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周佳儀
被告
心瀚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曾賴瀚
被告
吳進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第1頁第22行關於「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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