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3234號
- 原告
- 燁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佳新
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如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肆拾肆萬肆仟陸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肆仟捌佰伍拾元,扣
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肆仟參佰伍拾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