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386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大輪食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昭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麥餐飲設備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7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40,18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0,062元,合計26,8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