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3958號
- 原告
- 司派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于 德
- 訴訟代理人
- 廖于堯
- 被告
- 張安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新臺幣179,580元(見本院卷第9頁)。經查,被告住所地在彰化縣○○市○○路000號,有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頁、隨卷外放),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而兩造間復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