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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4101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李宜娟

上訴人
被告
陳懋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士旺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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