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410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陳懋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士旺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