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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410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蔡玉雪

原 告
翊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聯杉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秉誠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貳拾壹萬伍仟肆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元,扣
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捌佰貳拾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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