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4103號
- 原 告
- 翊誠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聯杉
-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秉誠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
-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 )貳拾壹萬伍仟肆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元,扣
- 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捌佰貳拾
-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