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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439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郭麗萍

上訴人
即被告
新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亞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峯瑞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6萬3,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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