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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510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文衍正

上訴人
葉宗澄(原名葉修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秀光間因本院一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一○一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陸萬肆仟陸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5101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