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5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馬可瀚參號投資有限公司、許芸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5173號原 告 馬可瀚參號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芸融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麗鑫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 元,應繳裁判費4萬5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5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