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林冠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573號 原 告 林冠伯 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 葉昱廷律師 被 告 活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清算 人 黃俊凱 被 告 謝翼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