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5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司派客有限公司、于德、劉立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5989號 原 告 司派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德 訴訟代理人 廖子堯 被 告 劉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永和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且兩造間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書狀亦未提出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