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7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劉燕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7173號原 告 劉燕培 訴訟代理人 黃俊瑋律師 黃承風律師 被 告 信義Tempo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蔣柏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係信義Tempo社區(系爭社區)之住戶,並 擁有社區地下1樓7號停平面車位,及地下2樓14號、37號機 械停車位。被告於民國109年間,在系爭社區地下停車場之 車道施作防水閘門,施作後之防水閘門底座高程於短距離30公分內差異7.4公分,該坡度比達1/4.05,不符合建築技術 規則第61條規定應於1/6以下,造成原告配偶之車輛無法順 利通行駛入地下停車場,原告配偶僅能向第三人承租停車位,每月花費新臺幣(下同)1萬元租金。原告配偶委託訴外 人嘉鼎工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鼎公司)進行高程測量及提出改善方案之建議,因此支出17,850元(下稱測量費)。原告配偶已將租金、相關費用債權移轉予原告。為此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社區停車場車道之防水閘門修復至如附表所示之狀態,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測量費17,850元,暨賠償原告因無法使用地下停車場車位,需另與第三人承租車位自109年10月1日起至110年4月30日止已支出之租金6萬元 ,及自110年5月起每月1萬元之租金損害等語。並聲明:1. 被告應將信義Tempo社區停車場車道之防水閘門修復至如附 表所示之狀態。2.被告應給付原告77,8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3.被告應自110年5月1日起至聲明第1項修復完成時止,每月給付原告1 萬元。 二、被告辯稱:系爭社區於96年完工,依使用執照竣工圖說,為防止水灌入地下室,除車道前設置截水溝外,在車道下地下室處之高程設計上採用隆起15公分作法,車道前也設置防水閘門,設計與施工皆由建商負責施工。嗣1樓車道出口防水 閘門之底部鐵件,因車輛通行每日重壓導致下沉,單片門扇式防水閘門關閉時無法與下沉底部鐵件密合,造成防水閘門失效,為避免雨季淹水造成社區住戶生命財產威脅,108年 第12屆管理委員會雇工修復,因原本之底部鐵件已變形不堪使用,所以施工係新作一副底部鐵件裝置於車道上,與建商原先施工之門扇式防水閘門做密合銜接,所以新作的底部鐵件高度必須完全符合原先96年建商社區完工時的初始狀態,被告並無更動修改防水閘門之高度,防水閘門鎖在社區主體建築的螺絲並沒有移動位置,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被告之修繕行為合法,並符合建商移交時之規格,被告無故意過失不法侵害行為。嘉鼎公司進行車道坡度測量,確認車道平均坡度合乎法規。防水閘門的高低差,並非被告修復所造成,是建商交屋就有的狀態,且修復後原告所有賓士休旅車及社區其他車輛進出均無問題,原告反映無法順利駛入地下停車場之車輛,係原告於管委會修復後才新購之瑪莎拉蒂跑車,被告否認原告有損害及與被告修復有因果關係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767條第1項中段、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而侵權行為之成 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 字第328號判決要旨參照)。又侵權行為,須以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要件。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35號、19年上字第363 號、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意旨參照)。且所謂相當因果 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困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不能僅以行為人就其行為有故意過失,即認該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73號判決參照)。 ㈡查原告主張:被告於109 年間,在系爭社區地下停車場之車道施作防水閘門後,防水閘門底座高程於短距離30公分內差異7.4公分,該坡度比達1/4.05,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第61 條規定應於1/6以下,造成原告配偶之車輛無法順利通行駛 入地下停車場,原告配偶僅能向第三人承租停車位,每月花費1 萬元租金,且原告配偶委託嘉鼎公司進行高程測量及提出改善方案之建議,因此支出17,850元等語,被告則以上揭情詞置辯。觀諸原告所提出嘉鼎公司製作之信義Tempo 社區車道防水閘門修繕後之高程測量報告書記載「…(四)測量成果說明及建議:1.防水閘門底座高程,短距凸起,不利低底盤車輛通行:依現況測量及繪製圖說,防水閘門之高程於短距離30cm內高程差異7.4 cm(74mm),與一般跑車之離地間隙在100mm左右之尺寸為大,惟30cm短距內提高7.4cm,其坡度比達1/4.05(24.67%),不符設計要求1/6(16.67%) ,對超低底盤之超跑車除離地間隙外,另有輪軸到車頭距離…之影響,須依各車型尺寸,另調查確認。2.車道坡度分段設置之坡度比:經測量高程及車道距離,1F~B1F整體車道坡度比為1/6.41,符合技術規則規定,惟分段坡度(下坡第一 段)部分大於1/6坡度。」等語(見本院卷第29頁),可知系爭社區1樓至地下1樓整體車道坡度比係1/6.41,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第61條第2項前段「車道坡度不得超過一 比六」之規定相符。雖下坡第一段坡度比1/5.45,略大於1/6坡度,但被告辯稱:系爭社區於96年完工,依使用執照竣 工圖說,為防止水灌入地下室,除車道前設置截水溝外,在車道下地下室處之高程設計上採用隆起15公分作法,車道前也設置防水閘門,設計與施工皆由建商負責施工,嗣1樓車 道出口防水閘門之底部鐵件,因車輛通行每日重壓導致下沉,單片門扇式防水閘門關閉時無法與下沉底部鐵件密合,108年第12屆管理委員會雇工修復,因原本之底部鐵件已變形 不堪使用,所以施工係新作一副底部鐵件裝置於車道上,與建商原先施工之門扇式防水閘門做密合銜接,所以新作的底部鐵件高度必須完全符合原先96年建商社區完工時的初始狀態,被告並無更動修改防水閘門之高度,防水閘門鎖在社區主體建築的螺絲並沒有移動位置,防水閘門的高低差,並非被告修復所造成,是建商交屋就有的狀態等情,業據其提出防水閘門照片、平面圖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9至181頁、第231至233頁),原告復未舉證證明被告於109年間有何移 動原防水閘門位置或提高建商就系爭社區96年完工時之原防水閘門底座高程之行為,則原告請求被告將防水閘門之底座向車道斜坡方向移位10公分並降低底座高程3公分,應屬無 據,且難認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或原告配偶權利之行為,亦難認被告有何妨害原告所有權之行為。再者,原告固主張:被告於109年間,在系爭社區地下停車場之車 道施作防水閘門後,造成原告配偶之車輛無法順利通行駛入地下停車場,原告配偶僅能向第三人承租停車位,每月花費1萬元租金等語,然就原告提出之停車位租賃契約書2份觀之,顯示在原告所主張被告於109年間施工之前,原告之配偶 自109年1月1日起即已向第三人承租臺北市○○區○○路00巷000 弄00號11樓社區地下第2層編號第132號平面停車位,每次簽訂之租賃期間為1年(見本院卷第47至52頁),且原告配偶 每月支出車位租金係依其與第三人間之租約為之,難認原告配偶所支出之車位租金,與被告修繕防水閘門底部鐵件之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堪認本件被告不成立侵權行為,亦無妨害原告所有權之行為。是原告依第767條第1項中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社區停車場車道之防水閘門修復至如附表所示之狀態,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測量費17,850元、自109年10月起至110年4月止之租金6萬元,共計77,850元,及自110年5月起按月賠償租金1萬元, 洵屬無據,自不應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第767條第1項中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社區停車場車道之防水閘門修復至如附表所示之狀態,並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7,8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請求被告自110年5月1日起至其聲明第1項修復完成時止,每月給付原告1萬元,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書 記 官 陳鳳瀴 附表:原告主張之防水閘門修復方法 1.將現況單開式開防水閘門之底座,向車道斜坡方向移位10公分,並降低底座高程3公分,使鍍鋅水溝蓋與防水閘門底座高程 同高。 2.目前施作現況單開式防水閘門之立柱周邊施打矽膠阻水,以達有效阻水之功能。 3.防水閘門之固定底座之使用材質,應為不銹鋼材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