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7400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簡字第17400號
- 原告
- 東泰計程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金村
- 訴訟代理人
- 連鈺萍
- 被告
- 林彥璋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簡字第17400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下午5 時23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將TDR-0252營業小客車牌照二面、行照壹張返還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原告主張雙方簽有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由原告提供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物供被告使用,但被告未定期檢驗違約,原告已合法終止系爭契約等,已經原告提出上述契約書及同業公會函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及第279條第一項規定,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