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7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李順欽、鴻大營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韋益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7540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姜照斌律師 被 告 鴻大營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益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