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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7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郭麗萍

  • 當事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鴻大營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7540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姜照斌律師 被 告 鴻大營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益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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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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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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