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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783號

返還訂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張瓊華

原告
林子琦
原告
詹琇鈞
原告
邱櫻子
原告
李俊廷
原告
李姵君
原告
林承璟
原告
林品妤
原告
張嘉元
原告
陳思伃
原告
許銘維
原告
楊尚璇
原告
曾曉貞
原告
樊燕蓉
兼前十三人
訴訟代理人
楊甯捷
被告
力威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林子琦、詹琇鈞、邱櫻子、李姵君、林承璟、張嘉元、陳思伃、許銘維、楊尚璇、曾曉貞、樊燕蓉、楊甯捷新臺幣柒仟元。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李俊廷、林品妤新臺幣貳萬參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飛馬GTR旅遊-國外(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36條在卷可憑,本院自有管轄權。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退還本次行程所有團員繳付之訂金及團費共新臺幣(下同)172,000元。」,嗣減縮聲明為:「㈠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林子琦、詹琇鈞、邱櫻子、李姵君、林承璟、張嘉元、陳思伃、許銘維、楊尚璇、曾曉貞、樊燕蓉、楊甯捷7,000元;㈡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李俊廷、林品妤23,000元。」(見本院卷第161頁),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14人為同事,民國109年1月21日與被告簽訂旅遊契約(下稱系爭旅遊契約),報名參加被告舉辦峇里島5日旅遊行程,於同日交付182,000元(其中12人係繳訂金,每人10,000元,共計130,000元;另2人係繳全額團費,每人26,000元,共計52,000元)予被告。嗣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兩造洽談旅程延後事宜,並於109年3月3日決議,先扣除每人行政費用3,000元後,被告將退還剩餘款項,待疫情緩解後再議定出團日期。詎被告遲未處理退款事宜,為此依系爭旅遊契約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法定代理人吳政勳具狀陳稱:被告公司實際負責人為王柏翔,訴外人許恒瑞夫妻及友人開設旅行社,因某些因素無法以自身名義申設公司,伊原為許恒瑞之司機,僅是掛名負責人,公司設立時有向觀光局繳付保證金150萬元,原告得向觀光局請款或向實際負責人追訴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乙方(即旅行社)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甲方(指旅客)」,系爭契約第14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民法第249條第4款亦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飛馬GTR旅遊-國外(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旅遊行程表、請/收款單、團體取消退款切結書、退出代墊單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又原告14人與訴外人陳澤恩(業經另案109年度北簡字第15500號判決在案)與被告訂立系爭旅遊契約,惟因疫情致行程取消,為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再依團體取消退款切結書、退出代墊單可知,兩造約明每人扣除3,000元後,被告退還餘款,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定金、團費,應屬有據。至被告法定代理人吳政勳辯稱,其僅係掛名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王柏翔云云。然依吳政勳所述,其對擔任被告公司負責人並未拒絕,至其與被告間之內部關係,無礙其為被告公司代表人之認定,況依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見本院卷第33頁),登記代表人仍為吳政勳,而公司登記具有對外效力,被告既未變更公司代表人,仍應認吳政勳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併予說明。從而,原告依系爭旅遊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88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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