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389號
- 原 告
- 墨相空間工作室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世喨
-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正誠即翔鮨日本料
- 理店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 下同)參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參仟玖佰柒拾元,扣除已繳支付
- 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參仟肆佰柒拾元。茲限原
-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 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