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8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墨相空間工作室有限公司、呂世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389號 原 告 墨相空間工作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喨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正誠即翔鮨日本料理店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參仟玖佰柒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參仟肆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