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8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樂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杜修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391號 上 訴 人 樂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修偉 送達代收人 林家儀 住臺北市○○區○○○路00號0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賽恩威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2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