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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506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陳仁傑

上訴人
即被告
立銓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許家華律師

特別代理人 游弘誠律師

上列上訴人立銓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長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伍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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