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8513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簡字第18513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訴訟代理人
- 葉乃源
- 被告
- 黃美珠即晶華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2月21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6,436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8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8月9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2月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111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7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36,4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黃美珠即晶華小吃店於民國109年6月8日邀同被告黃美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0000),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