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578號
- 原告
- 全國科技研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登福
- 被告
- 王聰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委託被告製作剪指甲多功能組合樣品,一直拖延未完成完整樣品,請求賠償新臺幣5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經查,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隨卷外放),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而兩造間復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