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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5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詹慶堂

原告
全國科技研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登福
被告
王聰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委託被告製作剪指甲多功能組合樣品,一直拖延未完成完整樣品,請求賠償新臺幣5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經查,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隨卷外放),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而兩造間復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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