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8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嘉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黃俊雅、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黃平璋、呂理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748號 上 訴 人 嘉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雅 上 訴 人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前列上訴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呂理標 住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一六九巷三十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西匯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一一○年北簡字第一八七四八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萬陸仟捌佰貳拾參元(計算式:4,406+1,096+31,321+30,000=66,82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高秋芬